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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7-16  阅读:1362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三发〔 2008 3

2008 6 12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我市违章建筑泛滥,严重阻碍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本决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 15 天内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市区违章建筑,由两区(河东区、河西区)及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涉及村镇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和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联合开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章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对顶风抢建及严重违法建设的违章建筑,集中力量依法组织拆除。

    (二)规划建设部门发现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要建立违章建筑巡查监控制度,发现违章建筑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要划分片区落实责任,实施网络化管理机制,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巡查、控制力度,强化对违章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发现违章建筑就在打地基阶段依法进行拆除。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林业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在林地上非法建房及挖山毁林建房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镇政府及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发现居(村)委会及村干部非法将集体土地或沿海滩地出卖给他人进行建房的要严肃查处。

     ( 七)居(村)委会发现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开垦荒地非法倒卖给他人进行建房,或者与不法投资商合作进行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给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镇政府及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处理。

    (八)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九)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违章建筑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章建筑物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租用违章建筑的店铺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已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物的店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核发的,要依法定程序收回。

    (十一)公安机关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执法活动遇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要及时立案侦察。

    (十二)对驻市军警部队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讲情、阻挠干涉执法行为的,职能部门要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处理。

    四、严明查处违章建筑的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或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及违章建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接受审查,该撤职的撤职,该查办的查办。

    (二)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市四套班子领导,要带头约束自己,不得为违章建筑向执法部门打招呼、出面讲情,不得阻挠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建筑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严禁为违章建筑说情、充当保护伞,或参与违章抢建,违者一律就地免职,调离审查。

    五、对参与违章建筑的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章建筑依法予以罚款、拆除或没收外,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报建任何项目。

    六、对于非法以集体土地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于组织、煽动、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的,依法进行严惩,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于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查处违章建筑工作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三亚市政府工作规则》、《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来源 : 三亚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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