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们组织起草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
7月
12日前将书面建议或意见传真或邮寄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张焦宏,联系电话(传真):(
0898)
65306268,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
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4房,邮政编码:
570204。
请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相关行业协会按工程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等)分别提出各自行业工程项目部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基本配置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一
○年
六月二十二日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和检测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市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省外检测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海南省设立一家或多家分支机构;其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但只能设立唯一一家分支机构。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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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
4.施工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监理企业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6.工程检测机构具有
2项以上专项检测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1.工程代理机构近
2年未因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
12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近
2年未因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十九条所列
11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近
2年未因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
6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施工企业近
2年未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
12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工程监理企业近
2年未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十六条所列
9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6.工程检测机构近
2年未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1号)第二十九条所列
8种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检测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取得海南省技术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检测企业还
应有能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实验场所。办公或实验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
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注册造价师不少于
2人,勘察企业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
2人,设计企业一级注册结构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
3人次,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师不少于
3人,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不少于
5人,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5人,检测机构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
1人。企业申请
2项及以上资质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可按以上数量的累计人次计算。施工、监理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能满足同时承担
2个以上中型项目业务的需要;检测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能满足开展
1项以上专项检测业务的需要。
(六)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非注册类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上岗、继续教育等证书。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FS:PAGE]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相关证书、分支机构登记人员证件、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有关人员诚信证明以及分支机构相关证书、场地证明、管理制度等材料。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
“海南建设信息网
”上公布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
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完成了一定量的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适当延续
2—3年。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
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后
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项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清单及有关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身份证明;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仅限施工、监理企业)。
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设置市场准入规定,限制省外建筑企业在其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开展业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时,或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FS:PAGE]
第十九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对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的管理,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备案部门、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联动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行为检查,督促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依法整治和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
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
30日内,未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
;
(八)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或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拒不整改的;
(九)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十)监理企业因监理责任造成
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
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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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
(十二)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未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三)不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标准收取费用,涉嫌恶性压价竞争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 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生效,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来源
:
海南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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