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科函
[2009]155号
各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9]331号)要求,自
2010年
4月
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一律使用新版工程设计证书,同时由我省颁发的乙级及以下级别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除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于
2009年
7月
31日到期,为了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减少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在换证过渡期正常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持有以下资质证书的企业延续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下级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专项及暂定)有效期延续到
2010年
3月
31日。
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专项),其有效期延续到
2010年
3月
31日。
三、由我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下级别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延续使用(除暂定),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由我厅颁发的土工试验室资质证书延续使用(除暂定),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五、持有按旧《标准》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含主导工艺),若新《标准》
(建市
[2007}86号)中已取消该资质的,持有关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对照新《标准》申请资质核定。对取消丙级资质的可按最低级别乙级资质申请核定。对已取消该类型设计资质的可参考同类型同级别的相近资质申请核定。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
[2009]331号)及我厅(琼建办函
[2009]14号)要求,需办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的企业(含专项等),请于
2010年
3月
31日前按有关规定上报换新资质证书相关材料。
七、其它有关事项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有关规定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
来源
:海南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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